7月17日,双辽市检察院对一名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,并邀请双辽市公安局相关办案民警参加。
该名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双辽市公安局提请逮捕,我院经过审查并综合全案证据,认为其涉嫌盗窃罪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但因家中有一名不满4周岁的男童,带孩子出去玩的过程中因一时贪念盗窃手机一部,本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出于人道主义和关爱未成年人的考量,考虑其系母亲,家中有年幼的孩童需要照顾,认为该名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为对该名嫌疑人进行进一步教育,在场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、帮教,要求她吸取教训,做一个遵纪守法、对社会有用的人,同时要求其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,为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。同时向公安办案民警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,得到办案民警认同。
通过训诫,该名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表示将会牢记这次教训,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,规范自己的言行,真正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,做一名好妈妈,给孩子树立典范。